(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家庭成员分配到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廉租公寓)的;
2、家庭成员正在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
3、家庭成员有商业网点、产权商铺的;
4、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5、申请人在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机构、宗教等场所居住的;
6、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家庭有房:
1、有私有住房(含车库)的;
2、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房)的;
3、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
4、原有住房被征收(拆迁)尚未回迁安置的;
5、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遗留的私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虽未更名过户但是在该房屋内居住的;
6、父母、子女单独或共同居住在对方名下房屋的;
7、将私有住房买卖、赠予、转让不满5年的;
8、享受过征收货币补偿不满5年的;
9、离婚导致夫妻一方无房不满3年的。
以上7、8、9项的时限以申请日期当天计算。
(三)家庭住房面积的核准材料:
1、私有住房(含车库)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的证明核准;
2、公有住房(含军产房)以公产房承租证或产权单位的证明核准;
3、预售商品房以预售合同或产权部门的登记备案核准;
4、无籍房以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核准;
5、原有住房被征收(拆迁)尚未回迁安置或享受货币补偿不满5年的,以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产权调换证明计算;
6、私有住房买卖、赠予、转让不满5年的,以交易登记核准;
7、离婚无房不满3年的,以离婚判决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与析产登记核准。
以上情形中,出现两套及以上住房(含车库)的,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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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