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分类施保办理相关事项

2018-06-22 来源:中国社区网

  一、低保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居住社区保障机构提交申请书;
  2、由社区低保员接待,了解申请人详细情况后进行对本户的信息对比、体检、同时进行社区走访,社区开协审会、协审会通过的进行公示;
  3、体检合格后街道进行二次走访;
  4、街道走访合格后街道初审小组进行初审;
  5、初审不合格的返回社区继续核实、初审合格的填审批表报送区低保中心审批;
  6、审批不合格返回街道并通知本人、审批合格的返回街道进行第二次公示;
  7、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存折;
  二、申请低保的条件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非农业户口:2、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55元/月):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月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符合分类施保办理条件
  (一)分类施保的对象
  1、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重病的。大病指恶
  性肿瘤、重症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精神病这五种;患有上述疾病要出具四六五医院的体检证明和诊断;
  2、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工伤的。需要出具由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和工伤证明;
  3、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有老兵、三属、伤残军人这三种优抚对象的。需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
  4、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人的;
  5、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有合法领养的孤儿;
  6、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有在校学生的(初中以上)需出具学校的有关证明材料;
  7、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房屋倒
  塌以及其他突出性灾害的低保对象家庭;
  8、因丧偶,单亲的低保对象家庭;
  9、低保对象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需出具市卫生局直属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和诊断。
  (二)分类施保的救助方法
  分类施保根据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确定不同的救助标准,以户为单位实施教助。
  在审批过程中,一个家庭具备《分类施保对象类别一览表》中2个或2个以上条件的,应同时给予救助。特殊情况由民政局参照上表进行审批。各类施保对象具体救助标准另行确定。
  (三)有关要求
  1、分类施保在申请、审批实现上与正常低保审批同步;
  2、分类施保审批要公开、透明,名单以及原低保金额
  数、增发低保金额数要在社区进行公示,分类施保金按原低保金发放渠道发给保障金;
  3、建立分类施保对象档案,按月上报分类施保人员数
  量、保障金额及变化情况;
  4、对分类施保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的
  家庭或家庭成员生活变化情况,意识纳入或取消施保待遇;
  5、申请低保的家庭,如实际居住地不在户口所在地的,
  可以向实际居住地社区、街道申请低保,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街道、区民政局按照审批本辖区居民享受低保的程序进行审批,完成从社区到区民政局的所有审批程序,准确核定保障金。对批准享受低保并在实际居住地公示后无异议的,居住地区民政局留存一份审批档案,进行单独管理,同时把另一份完整的审批档案移交给该户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由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可以对这类低保户进行复审。这类"人户分离"的低保户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街道按照管理本辖区其他低保对象的方法进行日常动态管理。
  分类施保的审批程序按照上述方法办理。
  (四)享受分类施保救助重病类病种
  一、循环系统疾病
  1、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功能3-4级)2、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及介入治疗1年)3、预激综合症并室上速发作(需射频治疗)4、先天性心脏病(未手术矫治)
  二、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扩张(反复发作)2、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反复发作)
  三、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2、溃疡性结肠炎(重度)3、短肠综合症(需肠外营养维持生命)
  四、神经系统疾病
  1、急性感染多发性神经炎(格林、巴利综合症)2、脊髓空洞症(肢体功能严重受限)3、脑血栓形成(肢体功能严重受限)4、脑出血(肢体功能严重受限)5、脑瘤(合并严重并发症)
  五、血液系统疾病
  血友病(需长期输血治疗)
  六、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1、一型糖尿病(反复酮症发作)2、二型糖尿病(合并严重心、脑、肾病变)
  七、结缔组织和风湿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
  八、骨科疾病
  1、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三期以上)2、强直性脊柱炎(反复发作)
  (五)申请分类施保救助是否需要体检说明
  下表中除第一大类大病、重病家庭需要体检外,其它八类人员不需要参加体检,均可申请分类施保救助待遇。
标签:低保 分类施保 [责任编辑:彭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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