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2017年12月31日(含31日)前退休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达到60周岁,截止到1957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出生,持有本区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享受)。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
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
2、年满60周岁和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
3、年满60周岁和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需要本人出具的证明文(印)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丢失的单位或村(社区)出具证明;
4、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再婚家庭的奖励对象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2、奖励对象死亡的需申报人提供:⑴奖励对象户口簿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⑵申报人为配偶的,需提供申报人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报人当页;⑶申报人为子女的,需提供与奖励对象的关系证明。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奖励对象需提供:企业破产有效证明的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失业证明等。
4、办理了二胎生育登记后,生育二胎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相关奖励政策取消晚婚的奖励待遇
1、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晚婚是指在法定的结婚年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
际结婚年龄。迟于法定年龄三年以上结婚者,为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结婚者。
3、取消晚婚的奖励待遇,自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结婚的,婚假按照《婚姻法》规定为三天。计划生育手术和产假暂按《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六章执行,待省人大修改条例后再调整。
4、产假暂按《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产假:98天,晚育的增加30大,的腹的增加15天。
标签:
[责任编辑:彭格]